國管局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
房屋土地資產入賬等工作案例(二)》的通知
國管局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
房屋土地資產入賬等工作案例(二)》的通知
國管辦發〔2025〕8號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辦公廳(室):
2023年2月,我局印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房屋資產入賬工作案例(一)》,推動各部門各單位房屋資產入賬工作。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機關事務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要求,更好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局在持續開展房屋土地資產核查工作基礎上,針對房屋土地資產賬務管理、盤活利用、權屬登記等問題,整理形成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資產入賬等工作案例(二)》,現印發你們,供工作中參考。
工作推進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國管局資產管理司、房地產管理司反映。
國管局辦公室
2025年3月21日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資產入賬等工作案例(二)
一、賬務管理方面
(一)關于房屋資產后續維修改造支出記賬。
案例1:某單位之前把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形成的資產單獨登記為一項資產。為實現實物管理和價值管理相統一、推動賬實相符,該單位根據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將維修改造項目中形成的建安工程資產價值增記辦公用房資產價值,形成的空調系統等設備資產單獨記賬。
案例2:某單位對辦公區內多處房屋進行維修改造,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手續。該單位根據工程竣工結算書、各項費用歸集表或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等材料,確定項目轉固應分攤至每處房屋的估計價值,分別增記各處房屋的資產價值。
案例3:某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經批準一直使用其上級單位房屋辦公。該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自身經費對該房屋進行維修改造,對于發生的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后續支出,記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政策依據: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4號》第二條,對于一項在建工程涉及多項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按照估計價值轉固時,單位應當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估計價值。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4號》第三條,在原有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大型維修改造等建造活動后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賬面價值加上改建、擴建、大型維修改造等建造活動發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后的金額確定。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4號》第三條,單位對于租入等不由本單位入賬核算但實際使用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后續支出,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中“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關于無償劃出房屋資產的賬務處理。
案例4:按照辦公用房調整安排,某單位將辦公區移交給其他單位使用。該單位對擬移交資產進行賬實核對時,發現房屋資產賬登記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還有個別房屋未登記資產財務賬。該單位按照有關程序,把辦公用房資產賬登記面積調整準確,并將未入賬房屋登記入賬后,辦理了資產劃轉和交接手續。
案例5:按照有關要求,經報上級部門同意,某單位擬將一處房屋無償劃轉至另一單位,該房屋在原單位“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交付使用后一直未轉固。劃出單位將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履行手續后劃轉給接收方。
政策依據:根據《會計法》第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臺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第三十一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三)關于無償調入房屋資產的賬務處理。
案例6:某單位接收其他政府會計主體無償調入的房屋,該房屋在調出方尚未提足折舊。該單位按照調出方房屋賬面凈值加上調入方承擔的相關稅費,將房屋登記入賬。
案例7:某單位接收其他政府會計主體無償調入的房屋,該房屋在調出方已提足折舊。該單位按照調出方房屋賬面原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照調出方已經計提的折舊(與資產原值相等),貸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入當期費用。
案例8:某單位接收其他政府會計主體無償調入的房屋,該房屋在調出方以名義金額記賬。該單位以名義金額將房屋登記入賬,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入當期費用。
政策依據: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1號》第五條,單位(調入方)接受其他政府會計主體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等資產,其成本按照調出方的賬面價值加上相關稅費確定。但是,無償調入資產在調出方的賬面價值為零(即已經按制度規定提足折舊)或者賬面余額為名義金額的,單位(調入方)應當將調入過程中其承擔的相關稅費計入當期費用,不計入調入資產的初始入賬成本。
無償調入資產在調出方的賬面價值為零的,單位(調入方)在進行財務會計處理時,應當按照該項資產在調出方的賬面余額,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照該項資產在調出方已經計提的折舊或攤銷金額(與資產賬面余額相等),貸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關稅費,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按照支付的相關稅費,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
無償調入資產在調出方的賬面余額為名義金額的,單位(調入方)在進行財務會計處理時,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按照支付的相關稅費,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按照支付的相關稅費,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
(四)關于盤盈房屋入賬。
案例9:某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盤盈一處房屋,沒有找到取得該房屋的相關憑據。該房屋預計在未來一段時間內不會出現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同類或類似房屋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該單位將盤盈房屋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政策依據: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但按照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過評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確定。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確定盤盈固定資產成本的,按照名義金額(人民幣1元)入賬。
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算的通知》(財會〔2018〕34號),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對于原賬中在相應資產科目核算的以名義金額計量的庫存物品、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應當仍然按名義金額轉入新賬的相應資產科目;對于原未入賬的上述資產,僅當沒有相關憑據且未經資產評估、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時,才能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五)關于已拆除房屋資產賬務處理。
案例10:某單位原舊房拆除后,在原址上新建了房屋。因拆除時間較早,缺少原始憑證資料等,原舊房一直無法銷賬。該單位在開展資產清查盤點基礎上,成立工作專班,按照尊重歷史、依法合規原則,對拆除房屋和新建房屋的位置對應關系進行認定,確認拆除過程中并未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或存在個人過失,以新建房屋建設項目立項或竣工財務決算批復等材料為依據,核銷原舊房。
政策依據: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下列資產及時予以報廢、報損:(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二)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第三十四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根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工作指南(試行)》,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由清查盤點工作組會同有關部門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或個人過失導致盤虧的,要按規定認定責任,并對責任人進行處理后,按照現行資產管理規定權限,以報損方式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根據財務、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調整相關賬目。
二、盤活利用方面
案例11:某部門所屬垂管派出機構通過轉換用途方式將閑置辦公用房交給地方政府作為政務服務大廳和宣傳中心,用于開展便民咨詢、政府服務及輿論宣傳工作,發揮了資產使用價值,同時支持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政策依據:根據《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垂管派出機構辦公用房無法調劑使用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轉為便民服務、社區活動等公益場所,或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置換、出租、拆除。廳(局)級及以上單位由行政主管部門報國管局審批,處置利用情況報財政部備案;廳(局)級以下單位的審批程序,由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案例12:某部門所屬垂管派出機構分散兩處辦公,主辦公區人員較多、辦公用房面積緊張,第二辦公區人員較少、辦公用房部分閑置。為盤活利用閑置資產,同時實現集中辦公,經與主辦公區內的另一家部門所屬垂管派出機構協商一致,該單位通過調劑使用方式將第二辦公區與其進行互換,一方實現了集中辦公,另一方實現獨立辦公,最大限度發揮了資產使用價值。
政策依據:根據《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垂管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同一區域內閑置辦公用房的跨系統、跨層級調劑使用;第四條,跨系統調劑使用的,廳(局)級及以上單位辦公用房調劑使用,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報國管局批準后實施,調劑使用情況報財政部備案;廳(局)級以下單位辦公用房調劑使用的審批程序,由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三、權屬登記方面
案例13:某單位機關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過程中,經向屬地不動產登記部門提供權屬統一登記明細清單以及相關政策文件,遞交權證資料等要件,無需提交免稅證明,直接辦理不動產權證。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管局關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免征登記過程涉及的契稅、土地增值稅、增值稅、印花稅。《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自然資源部關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要將具備實行權屬統一登記條件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列出明細清單,按年度送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時抄送負責辦理的相應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采取“清單對賬”方式依法進行審查;無需提供免稅證明材料。
案例14:某部門結合所屬單位房屋土地權屬實際情況,提出確權工作“兩步走”解決方案:第一步征求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意見后,明確對于因客觀原因短期內無法辦證的房屋土地,按規定申請鄉鎮及以上政府或相關權屬登記主管部門出具確權證明或進行權屬備案,解決了權屬不清的問題;第二步以確權為基礎,繼續推動辦理不動產權證,取得了明顯成效。
政策依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可以向本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根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第五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歷史資料缺失、權屬不清等問題無法登記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辦公用房權屬備案。
案例15:某在京中央單位申請辦理不動產土地首次登記過程中,因歷史材料來源(或稱權屬來源)缺失,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該用地單位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地籍調查,確定地塊權屬、地類、面積及四鄰等相關信息,向有關機關事務管理局提交不動產權屬來源說明函,由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權屬審核意見書后,按程序申請登記發證。
政策依據:《北京市實施<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意見》規定,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單位因用地歷史較長,土地權屬來源資料不齊全的,申請登記時應提交有關機關事務管理局確認的土地權屬來源說明函。北京市局應予受理。經審核,公告后30日內無權屬爭議的,應按程序予以登記。
案例16:某在京中央單位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因建成時間較早,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在辦理不動產登記前,需要對房屋安全進行驗收。該單位協調屬地不動產登記中心、規自部門核驗處及建委工程質量處,召開協調會并形成會議紀要,按照歷史遺留問題解決思路,明確該項目不再辦理《施工許可證》,開展房屋土地測繪和防雷、安全檢測鑒定合格后,按實測現狀辦理房產測繪成果審核和不動產登記手續。
政策依據:《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干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按規定能夠補辦規劃驗收等手續的,應當依法依規處理并補辦相關核實手續后辦理不動產登記,對確因建成時間較早等原因不具備補辦條件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報經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現狀出具認定或核實意見。建設項目部分符合規劃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對符合規劃的部分先行核實,并出具規劃核實意見。